小伙小夏和姑娘小沐原本是好朋友。去年12月的一天,小夏和一幫朋友聚餐,其中就有小沐。一伙人吃了晚飯繼續(xù)宵夜,都喝了不少。次日凌晨3點散場的時候小沐已經(jīng)站立不穩(wěn),要人攙扶。
后來,小夏開著小沐的車送大家回去。車子剛上興寧橋,小夏在越過中心雙實線超越同方向行駛的車輛時,與對向車道的一輛小車發(fā)生碰撞事故,致使兩車損壞、對方駕駛員受傷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小夏在小沐的提議下逃離了現(xiàn)場。不久之后,對方駕駛員起訴了小沐,小沐申請追加小夏為被告。今年3月,小夏被交警抓獲,交警認定小夏對事故負全責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鑒于小夏負事故全部責任,而小沐作為車主對該車未盡到有效的管理責任,小夏和小沐應分別承擔60%和40%的賠償責任。
今年9月,小夏再次收到法院傳票,這次起訴他的是小沐。原來,小沐的車子在那次事故中受損也很嚴重,修理費花了近10萬元,理賠時還因為酒后駕駛的原因被保險公司拒賠。小沐認為小夏應該為此承擔責任。
昨天,海曙法院審理后認為,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(chǎn)、人身安全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小夏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應當知道酒后不能駕車,卻仍駕駛小沐所有的車輛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導致小沐的車輛受損,并對事故發(fā)生承擔全部責任。
而小沐作為車輛所有人對車輛未盡到有效的管理責任,因此兩人對車輛損失后果均有責任。結(jié)合過錯程度,法院判決小夏承擔60%的責任,賠償小沐車輛修理費、評估費的60%,共計6萬余元,剩余的損失則由小沐自己承擔。
來源:寧波晚報